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文-张羽律师|法行宝
2026-07-2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含义:这一情形指的是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非常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小,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例如,轻微的盗窃行为,如果盗窃的物品价值极低,且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可能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 处理:对于此类情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情况的,应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含义: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同,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 处理:一旦确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相关司法程序应停止,已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已起诉到法院的应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含义: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当国家发布特赦令,对特定范围内的罪犯免除刑罚时,这些罪犯就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 处理:对已启动的刑事诉讼程序,应根据特赦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等。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含义: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犯罪行为,必须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能受理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司法机关就不再进行追究。常见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等。
    • 处理:在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终止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含义: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由于其主体资格的丧失,无法再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 处理: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应终止审理。但如果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死亡,根据其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没收财产等情况,法院仍可能对涉案财产作出相应处理。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含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有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应适用本条规定。例如,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中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也属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处理:按照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终止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

该法条的意义:

  • 保障人权:防止不当追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 司法效率:及时终结无必要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 法律衔接:协调刑法与刑诉法关系,确保法律体系统一。

典型案例:

  • 案例1:甲盗窃价值50元财物,因数额过小被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案例2:乙犯故意伤害罪潜逃20年后归案,因超过追诉时效被检察院不起诉。
  • 案例3:丙涉嫌侵占罪(亲告罪),因被害人未起诉,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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