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下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数量标准: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
- 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
- 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
- 违法所得标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行为后果标准:
-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 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数量或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一半以上的;
-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量标准: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十倍以上(如行踪轨迹信息500条以上、其他信息5万条以上);
- 违法所得标准: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行为后果标准: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如导致多人自杀、企业破产等)。
补充说明:
-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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