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5-30 刑事辩护

关于您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以下是对该意见中关于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和处理的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1. 自动投案:

    • 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视为自动投案。
    •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也视为自动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 没有自动投案,但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与已掌握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或以自首论。
    • 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犯罪分子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3. 单位自首:

    • 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 单位自首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
  4. 自首的处理:

    •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及幅度。

二、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1. 立功的定义:

    •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其亲友的行为不视为犯罪分子的立功。
  2. 立功的认定条件:

    •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指明具体犯罪事实。
    • 提供的线索或协助行为对侦破案件或抓捕犯罪嫌疑人有实际作用。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3. 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 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获取的线索或材料。
    • 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线索或材料。
    • 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材料。
    •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线索或材料。
  4. 立功的处理:

    •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等,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及幅度。

三、其他相关情节

  • 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犯罪分子虽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可根据情况酌情或从轻处罚。
  • 赃款赃物追缴: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视具体情况可酌定从轻处罚。

希望以上解答能为您提供清晰、详细、有深度的理解。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