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的认定-徐新龙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刑事辩护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的认定,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或者经营公共财物等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与本人职权或地位相关联的制约关系,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及认定要点

  1. 直接利用职权:

    • 行为人直接利用其担任的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官员利用审批项目的权力为请托人的项目开绿灯,并收受财物。
    • 认定要点:需证明行为人确实利用了其职务上的直接权力,且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同时收受了财物。
  2. 利用与职权有关的制约关系:

    • 行为人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利用与其职权或地位有关联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制约关系可能基于工作联系、业务指导等形成。
    • 认定要点:需证明行为人利用了与其职权或地位相关联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且这种利用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影响力可能并非直接基于职权,但与其职权或地位密切相关。
    • 认定要点:需证明行为人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且这种影响力被用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行为人收受了财物。

三、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认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时,还需考虑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 行为方式:

    • 索取贿赂: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 收受贿赂: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接受,且明知该财物是对其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3. 财物形式:受贿罪中的财物不仅限于现金和实物,还包括可以估价的财产性利益,如股票、债券、房产等。

  4. 数额与情节:受贿数额及情节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分为“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和“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处罚如下: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还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五、实际案例与警示

在实际案例中,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诸如“合作投资”、“借款”、“低价购房”、“收干股”等隐蔽方式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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