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翟芳桐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

  1. 共同受贿:

    • 主体构成上,共同受贿要求至少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各方在受贿犯罪中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这意味着,共同受贿的主体中必然包含国家工作人员,且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合意。
  2. 利用影响力受贿:

    • 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本身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后的影响力来实施犯罪行为。

二、行为方式

  1. 共同受贿:

    • 行为上,共同受贿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受贿行为。这通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则可能协助收受财物、传递信息或沟通协调等。
  2. 利用影响力受贿:

    • 行为方式则有所不同,它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职务便利,而是借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其影响力来实施受贿行为。

三、主观故意

  1. 共同受贿:

    • 主观上,共同受贿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即存在犯意联络,共同实施受贿行为。这需要认定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包括各犯罪人对受贿行为的明知以及对共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追求。
  2. 利用影响力受贿:

    • 主观故意则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故意,但并未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谋。责任认定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影响力,以及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四、法律后果与量刑

  • 共同受贿:

    • 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轻重,共同受贿的犯罪分子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由于共同受贿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职务行为,因此其法律后果通常更为严重。
  • 利用影响力受贿:

    • 同样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轻重进行量刑,但考虑到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量刑标准可能略有不同。例如,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实际案例分析

以某局长与其配偶共同受贿为例,若该配偶与局长有共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如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配偶则协助收受财物或传递信息等,则二人均构成共同受贿罪。若该配偶独立行动,未与局长共谋,而是利用局长的特殊关系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结与建议:

共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故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案例中,应仔细分析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主观故意及证据情况,以确保准确区分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