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指定产品、首选产品是哪个法条-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5-30 侵权纠纷

在广告中使用“指定产品”、“首选产品”等类似表述,确实可能涉及法律规制。以下是针对您问题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在广告中使用“指定产品”、“首选产品”等表述,若构成绝对化用语或无法提供事实依据,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解释:

  1.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里的“等”字具有开放性,涵盖了所有类似绝对化、极端化的表述。而“指定产品”、“首选产品”等表述,在特定语境下,可能被视为对产品的绝对化推荐,从而触犯此条规定。

  2. 实际判例:

    • 案号:(2019)浙03行终125号。该案中,恒莱雅公司在淘宝网店上发布的产品宣传网页中使用“卫浴首选”等表述,被认定为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 案号:(2017)京0114行初58号。该案中,原告在宣传中无事实依据地使用了“首创”、“首选”等表述,同样被认定为违反了《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法律建议:

  1. 避免绝对化表述:在广告中,应避免使用“指定产品”、“首选产品”等可能被视为绝对化、极端化的表述。若需突出产品特点或优势,可通过具体数据、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客观描述。

  2. 提供事实依据:若确需使用类似“首选”的表述,应确保能够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如市场调研数据、行业报告等,以证明该表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注意广告审查:在发布广告前,应进行严格的广告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综上所述,您在广告中使用“指定产品”、“首选产品”等表述时,应谨慎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