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民法典第几条-吴斌斌律师|法行宝
2026-07-19 合同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九十八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详细解释:

  1. 第四百九十六条:

    • 条款内容: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解释: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它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和透明性,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确保对方充分理解并同意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 第四百九十七条:

    •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解释:这一条款列举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的滥用。
  3. 第四百九十八条:

    • 条款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遵循通常理解,并倾向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以体现合同的个性化和公平性。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格式条款部分,确保理解并同意其中的内容。
  •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疑问或不满,应及时与提供方沟通并寻求解释或修改。
  • 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无效情形,如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如有任何关于格式条款或其他合同问题的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