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约定-余詠怡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合同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的约定,主要涉及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方的义务、无效情形以及解释规则等方面,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1. 格式条款的定义: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出现在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标准化合同中。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 提示与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不得加重对方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即免责条款无效情形)规定的无效情形;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举例说明:

  • 假设您在签订一份电信服务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一条格式条款规定:“若用户未按时缴纳话费,电信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且不退还已缴纳的费用。”若电信公司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您注意该条款,或未对该条款进行说明,您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若该条款被认定为有效,但您认为该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您的责任(如不退还已缴纳的费用),您可以在争议发生时主张该条款无效或要求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来理解该条款。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部分。
  • 若对格式条款有疑问或认为其不合理,应及时向提供方提出并要求解释或修改。
  • 在争议发生时,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关于格式条款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