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5-29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 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必须要求当事人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 这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是与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等)并行的措施,旨在确保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
  2. 违法所得的处理:

    • 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款项。
    • 对于这部分款项,除依法需要退赔给受害者的外,其余部分应予以没收,作为对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惩戒。
    •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有特殊规定,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实际应用中,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当事人也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对违法所得的处理。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更强调了纠正和教育的重要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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