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许贵淳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这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1. 自然人: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这些个人若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当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决策机构决定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时,该单位即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对于单位犯罪,不仅会对单位判处罚金,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 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 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合同纠纷或经济纠纷的关键。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于合同签订前、签订时或履行过程中。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言行举止、合同履行情况、履约能力、诚意、欺骗手段及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客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

  1. 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合同诈骗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和信用体系,干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调控,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 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行为直接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四、客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编造不存在的公司名称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行为人本身无履行合同能力,但为骗取更大数额财物,先履行小部分合同以使对方产生错觉,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在取得财物后为逃避履行合同义务而逃跑藏匿。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诈骗手段,如设置陷阱、隐瞒重要事实等。

此外,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有所差异,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上述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和认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