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二十条原文-刘雅宁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公司事务

关于您询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原文内容,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主要规范了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强调了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正是这一条款的实际应用。该公司的股东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应收资金、将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及股东配偶名下、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等行为,构成了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股东对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内容及其实际应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