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办法-范思哲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侵权纠纷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相关实施情况,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国家层面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国务院食安办联合印发,旨在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共6章,内容涵盖了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受理、退回的条件和程序,证据使用和法律监督,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案件线索互相通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信息联合发布等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件信息共享等多个方面。

二、地方层面的实施办法(以安徽省为例)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也联合出台了《安徽省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三、具体实施内容

  1. 案件移送与受理:

    • 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全面收集、妥善保管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2. 证据使用与法律监督:

    •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人民检察院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3. 涉案物品处置、检验与认定:

    •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后,应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涉刑案件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建设,对食品涉刑案件检品的检验检测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
  4. 协作配合与监督:

    •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建立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机制,发布案件信息前应互相通报情况。
    • 各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

四、实施意义

这些办法的实施,有效解决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主要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如果您还有其他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