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从严爆破十条规定”,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信息,这很可能是指三明市公安局与三明市煤炭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从严管控煤矿民爆物品十条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详细内容:
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严格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管控:新录用的从业人员需在3日内进行背景审查,井下爆破工作人员需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法律、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严格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配足爆破作业人员,每个采掘班组至少配备1名爆破员、1名安全员,并实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严格民爆物品购买审批:煤矿企业需根据月度生产计划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确定民爆物品使用量,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严格民爆物品流向监控管理:爆破员、安全员应共同领取民爆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核定上限,爆破作业结束后应清点、核对并清退回库。
严格民爆物品末端管控:装药、爆破必须由爆破员实施,安全员负责监督。运输、井下爆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设置专用爆炸物品箱加锁存放。
严格民爆物品治安防范措施:煤矿企业应加强矿区巡查,安装视频监控、报警器、人脸识别系统等,防止民爆物品非法带到井上。
严格停工停产期间民爆物品监管:停工停产期间严禁私自生产,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民爆物品购买审批,并督促煤矿企业将剩余民爆物品退回总库。
严格民爆物品联合监管工作制度:公安机关和煤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联合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
严格煤矿企业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煤矿企业,应加大监管和打击查处力度,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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