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5-05-28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具体来说:

  1. 核心条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赞助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 解释与说明:

    • 股息、红利等:这些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回报,不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支出,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企业应承担的税负,不能作为支出在税前扣除。
    • 税收滞纳金:因未按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不得税前扣除。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些通常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 捐赠支出:除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外,其他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 赞助支出:赞助通常是企业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或支持某项活动而进行的,不属于企业经营的必要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准备金是企业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风险而预留的资金,但未经税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这些支出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收入无关,因此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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