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黄周端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经济纠纷

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 犯罪客体不同

    • 逃税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通过虚开发票扰乱发票管理秩序,进而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2. 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 逃税罪: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强调的是在实际应税行为发生后,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应纳税额,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一定与实际应税行为相对应,可能纯粹是无中生有地开具发票,如虚构不存在的交易开具发票并申报。
  3. 犯罪主体不同

    • 逃税罪:主体主要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可以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个人则涵盖了一般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实践中还存在专门以虚开发票为业的团伙。
  4.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 逃税罪:主观上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直接目的就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以减少自身经济负担。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是通过虚开发票来谋取非法利益,如收取开票手续费或帮助其他企业虚构成本、骗取出口退税等,并不一定是直接为了少缴自身应纳税款。
  5. 量刑标准不同

    • 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建议:

  •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在经营活动中,应确保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实申报纳税,不虚开、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果发现自身或他人存在逃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
  • 在面临税务稽查或刑事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有需要,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