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汪毅律师|法行宝
2026-07-12 婚姻家庭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及程序解析

在执行程序中,若需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从法律依据和具体程序两个方面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条款,也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关键实体法依据。该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则有权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 相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了婚前个人债务不追溯配偶,除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同时排除了虚构债务、违法犯罪活动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这些解释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

    • 《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框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详细规定了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条件和程序。虽然这些规定并未特别提及配偶,但其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配偶的追加。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该规定支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为追加配偶提供了程序性启动依据。

二、具体程序

  1. 收集证据:

    • 申请人需收集充分证据,如转账记录、共同签字文件、经营合同等,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特别是要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来收集证据。
  2. 提交书面申请:

    •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配偶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债务性质、证据清单及被追加配偶的身份信息。在阐述债务性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内容进行说明。
  3. 法院审查:

    • 形式审查:检查申请书格式、内容完整性及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 实质审查:法院将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时可调查收集额外证据或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此时会重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来判断债务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4. 听证程序(如有):

    • 对复杂或有重大争议案件,法院可组织听证,允许各方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听证过程中,各方也会围绕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展开争论,主要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5. 执行异议与复议:

    • 若配偶对追加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 另行起诉:

    • 如债务性质存疑且无法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认定,申请人可考虑提起确认之诉,明确债务性质及配偶责任。在诉讼中同样要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为依据来确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举证责任分配:申请人需承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若无法完成举证,追加申请可能被驳回。
  • 配偶权益保护:即使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配偶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权利。法院在执行时会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及合理财产份额。
  • 执行异议与救济途径:被追加配偶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另行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 虚假诉讼风险: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或伪造证据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因此,在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时,必须确保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示例说明: 假设甲欠乙100万元,法院判决后甲无力偿还。乙发现甲妻丙名下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且购房款来源于甲经营公司的收入。在此情况下,乙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婚姻关系证明、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等),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丙为被执行人。法院在审查后,若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购房款确实来源于甲的经营收入,则可能裁定追加丙为被执行人,并执行该房产以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是一个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复杂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务必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