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管辖权18条规定是什么-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5-28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一条款是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重要规定,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其中,“重大涉外案件”通常指的是涉及外国主体、外国法律适用或者国际条约适用等具有涉外因素的重大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是指案件的影响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利益重大,需要在更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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