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吗-申宜民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刑事辩护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确实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条竞合的定义与原理

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但在法律适用上只能选择一个法条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在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中,由于袭警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只是因其侵害对象的特殊性(人民警察)而被法律特别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因此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二、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 妨害公务罪: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 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 袭警罪:

    • 定义: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
    • 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三、法条竞合的具体表现

  1. 构成要件的重叠:

    • 妨害公务罪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袭警罪则要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以看出,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包含了妨害公务罪的部分构成要件(即暴力阻碍执行职务),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特定的犯罪对象(人民警察)。
  2. 法律适用的优先性:

    • 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时,由于袭警罪是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袭警罪进行定罪量刑。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以民警张某在执行抓捕任务时,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抗拒抓捕,对张某进行暴力袭击并致其轻微伤为例:

  • 李某的行为既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也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张某是人民警察且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李某应以袭警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袭警罪的法定刑低于妨害公务罪在某些情况下的法定刑,并且根据具体案情和李某的犯罪情节,法院认为应当择一重罪论处,那么也可以选择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袭警罪的法定刑会相对较重,因此会优先适用袭警罪。

五、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法律建议:

    • 在日常生活中,应尊重并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避免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
    • 如果因特殊原因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2. 风险提示: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仅可能构成袭警罪,还可能因情节严重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 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构成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综上所述,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存在明确的法条竞合关系。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界定罪名,并选择适当的处理原则进行定罪量刑。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