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提留款使用范围-范思哲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拆迁安置

您好,关于征地提留款(通常指的是留用地安置中的相关款项或补偿费用)的使用范围,这主要依据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来确定。以下是根据广东省及珠海市相关政策文件,为您详细梳理的征地提留款(以留用地安置相关款项为例)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留用地安置补偿款的使用

  1. 实地留用地开发:

    • 若选择实地留用方式安置,留用地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开发方向明确、项目成熟度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应优先兑现落实。
    • 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需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实地留用地安置协议,明确选址、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 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费用(如建设成本、税费等)可纳入主体项目征地成本,由征地主体承担。
  2. 非实地留用安置补偿:

    • 若选择非实地留用方式安置,如折算货币、置换物业、作价出资(入股)等,补偿款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折算货币款可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等。
    • 置换物业应为工业、仓储、商业、办公、旅游或其他经营性用途,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供。
    • 作价出资(入股)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出资、股权比例及相关约定分享收益。

二、留用地相关费用的管理

  1. 权属登记和资产管理:

    • 实地留用地、置换物业等应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 实地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作价出资(入股)收益等应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
  2. 表决权和知情权保障:

    • 留用地安置补偿、开发利用方案、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在充分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成员公布留用地资产处置和资金使用情况,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主动接受成员监督。

三、特殊情况下的使用

  1. 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
    •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若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且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可参照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补偿。
    • 相关费用从项目征地预存款中列支,这部分费用也可视为征地提留款的一种特殊使用形式。

四、监管与违规处理

  •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留用地安置补偿款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 违反规定比例安排留用地的,或擅自将留用地安置所得的土地、货币、物业、股权等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给本村成员,或擅自进行留用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的,将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征地提留款(以留用地安置相关款项为例)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留用地开发建设、非实地留用安置补偿、相关费用管理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补偿等。具体使用时应遵循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确保资金合规、有效使用。如果您有更具体的地区或情况需要了解,请提供详细信息,以便我给出更精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