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判定依据是-苏蒙律师|法行宝
2026-07-10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判定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具体判定依据如下:

一、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 归责原则:

    • 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在特定情况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 构成要件:

    •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规范的行为。
    • 主观过错: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式。
    • 损害事实: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遭受了实际的人身损害后果。
    • 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具体情形的判定规则

  1.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推定过错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
      •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 输入不合格血液责任: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患者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时,可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 紧急救治免责: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已尽合理诊疗义务的,以及经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说明并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6. 过度检查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

  • 患者举证:需证明存在医患关系、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医疗机构举证: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若主张无过错则需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遭遇了医疗损害纠纷,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作为专注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领域的专业律师,我能够为您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