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构成要件-宋黎明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刑事辩护

玩忽职守罪是一个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犯罪,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将为您详细解读:

一、行为主体

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同样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内容表现为玩忽职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这包括两种情况:

  1. 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应为而不为、当作而不作的行为,如放弃职守、擅离职守等。

  2. 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肃对待、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表现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了事等。

三、行为结果

玩忽职守罪的行为结果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主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这意味着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是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五、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

案例说明

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马某与辅警刘某的案例为例,他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看管、安全检查、扣押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职责,导致当事人死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马某、刘某二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内容为玩忽职守、行为结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要件为过失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