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田自能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刑事辩护

关于《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理解与适用

1. 《意见(二)》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产业化、跨境化、智能化等新特点,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等部门,在原有《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意见(二)》。该意见旨在细化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强化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意见(二)》的核心内容解析

(1)管辖原则与犯罪地认定

  • 一般原则:针对或主要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信息网络系统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与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 跨境管辖: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 犯罪地详细范围:明确了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等相关地点,以及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等,均作为犯罪地认定的重要依据。

(2)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认定

  • 帮助行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等通信工具或技术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主观故意: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例如,对于长期从事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的人员,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3)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处理

  • 非法交易:非法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手机卡等,依照刑法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 关联犯罪: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常见行为的定性与处罚

  • “两卡”犯罪关联行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手机卡等,可认定为帮助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 其他行为定性: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 境外诈骗的认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满足一定出境时间条件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 电子数据收集:公安机关应全面、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
  • 证据调取与认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调取异地公安机关制作的证据材料,国际警务合作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经审核可作为证据使用。

(6)政策适用与审判要求

  • 宽严相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主犯、从犯等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予以不同的处罚。
  • 刑期折抵:对境外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时,境外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3. 实务操作建议

(1)对执法机关的建议

  • 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建立跨境诈骗案件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 完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确保证据链完整性,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

(2)对公众的建议

  • 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来电或网络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 一旦发现受骗,立即报警并提供详细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赃款。

(3)对辩护律师的建议

  • 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合法性及关联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结合从宽政策,争取退赃退赔后从轻处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4. 未来展望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形式将更加隐蔽和复杂。因此,需要持续完善司法解释,针对AI语音诈骗等新兴手段制定专门规则,强化金融机构风险防控义务,阻断资金转移链条。同时,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也是未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方向。

作为专业律师,我将持续关注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法律动态和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任何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