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吴友见律师,针对您提出的“取保候审做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一问题,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无论是保证人还是提供保证金的人,均需承担明确的监督责任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担保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责任:
- 遵守规定:担保人必须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这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以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
- 报告义务:若被保证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担保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报告。这一义务对于执行机关及时掌握被保证人的动态、防止其逃避法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赔偿责任:
- 保证金风险:虽然保证金通常由被取保候审人自己提供,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担保人自愿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并缴纳保证金,当被保证人违反规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其是保证金的提供者)。
- 实际损失赔偿:如果被保证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取保候审期间的违规行为有关,担保人可能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协助赔偿或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并非绝对,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判断)。
刑事责任风险:
- 共犯风险:如果担保人与被保证人共同实施犯罪,或者明知被保证人犯罪而不报告,担保人将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从而面临刑事处罚。
- 包庇罪:若担保人故意隐瞒被保证人的犯罪事实或为其提供逃避侦查的条件,还可能构成包庇罪。
信用记录影响:
- 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如果未能履行好监督职责或被保证人出现违规行为,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可能会受到影响。这种不良记录可能对担保人的个人声誉、职业发展和未来可能的担保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举例说明:
假设张三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李四作为张三的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张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且未向执行机关报告。李四作为担保人,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张三的违规行为,将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张三的违规行为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李四还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严重情况下,如果李四明知张三犯罪而不报告或为其提供逃避侦查的条件,还可能构成包庇罪等刑事犯罪。
总结与建议:
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并在担保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