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后续事宜:
确定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需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发出后即视为双方达成初步承诺。
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合同内容需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不得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监管。
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处理异议与投诉
公告中标结果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需在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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