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种类和书写挌式-孙衡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婚姻家庭

遗嘱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以下是每种遗嘱形式的具体书写方式及要求:

  1. 自书遗嘱

    • 定义与书写: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是最能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形式之一。
    • 特点与要求:遗嘱内容必须全部由遗嘱人本人书写,签名需为遗嘱人亲笔所签,且必须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以确保其时效性和真实性。
  2. 代书遗嘱

    • 定义与书写:当遗嘱人不具备书写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亲自书写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 特点与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打印遗嘱

    • 定义与书写:利用电子设备打印出来的遗嘱。
    • 特点与要求: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录音录像遗嘱(包含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

    • 定义与书写:以录音或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 特点与要求: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无争议性。
  5. 口头遗嘱

    • 定义与书写: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
    • 特点与要求: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视为无效。
  6. 公证遗嘱

    • 定义与书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 特点与要求: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公信力。遗嘱人需要亲自到公证机构,在公证员的面前订立遗嘱。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书。需要注意的是,从民法典实施开始,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它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

  • 在选择遗嘱形式时,遗嘱人应确保所选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 并非所有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遗嘱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如果你在遗嘱继承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