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经营异常是第几条规定-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经营异常是第几条规定”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第(四)项就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这意味着,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那么该企业就有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此外,该办法的第九条还进一步说明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后的处理流程,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经营异常”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