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销赃罪的认定-何海洋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刑事辩护

在我国刑法中,“销赃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通常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此罪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该罪认定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也可构成本罪。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 主观方面:

    •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物品的环境、物品的特征等因素,推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理应知道该物品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种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如果行为人看到物品明显是赃物,但仍选择收购或代为销售,就构成了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虽然不确定物品是否为赃物,但根据常识和经验应该能够判断,却仍然选择掩饰、隐瞒,则构成了间接故意。
  3. 客观方面: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方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窝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隐藏起来)、转移(改变其存放地点以逃避追查)、收购(有偿取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帮助卖出)以及通过典当、拍卖、抵押等方式处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这些行为都旨在干扰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查处,损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4. 犯罪对象:

    • 本罪的犯罪对象明确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中,“犯罪所得”指犯罪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如盗窃所得的财物、诈骗所得的款项等;“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则指利用犯罪所得进行经营、投资等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用盗窃所得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5. 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

    • 本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即使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只要查证属实,就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反之,如果上游犯罪最终被认定不构成犯罪,那么掩饰、隐瞒相关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此罪。因此,在认定本罪时,必须查明是否存在上游犯罪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所处理的物品或收益来源于上游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
  •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具体为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涉及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 掩饰、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究。

量刑标准方面:

  •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此类行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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