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非自愿赠与与返还法律规定-顾晨骋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婚姻家庭

关于恋爱期间的非自愿赠与与返还法律规定,结论如下:

  1. 非自愿赠与的认定与效力
    恋爱期间若一方在受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接受赠与,属于“非自愿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48-151条,受赠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财物。例如,若一方以泄露隐私为威胁迫使对方接受房产赠与,受赠方可主张撤销并返还房产。
    关键点:需证明赠与行为存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的客观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自愿赠与。

  2. 自愿赠与的返还规则

    • 一般赠与:若赠与未附条件(如以结婚为目的),且财物已交付(如日常礼物、小额红包),通常视为无偿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例如,520元、1314元等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转账,一般认定为自愿赠与。
    • 附条件赠与:若赠与以结婚为目的(如彩礼、大额财产赠与),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赠与方可请求返还。例如,恋爱期间赠与的车辆若登记在对方名下,但未结婚,法院可能判决部分返还。
      实务建议:附条件赠与需保留书面证据(如赠与协议、聊天记录中明确“以结婚为目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3. 借贷与赠与的区分
    若财物给予时双方明确约定为借款(如签订借条、聊天记录中提及“还款”),则按借贷关系处理,受赠方需返还本金及利息(如有约定)。例如,一方转账时备注“借款”或后续补签借条,即使发生在恋爱期间,仍需归还。
    风险提示:若无书面证据,法院可能结合转账金额、用途、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例如,大额转账(如10万元以上)更可能被认定为借贷,而小额转账(如500元)更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4. 实务操作建议

    • 明确性质:赠与前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明确意图(如“此款项为赠与,无需返还”或“以结婚为目的”)。
    • 保留证据: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赠与协议等,避免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
    • 理性处理纠纷: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但需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总结: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需区分自愿赠与、附条件赠与与借贷。非自愿赠与可撤销并返还,附条件赠与未达成条件时可返还,借贷则需归还。建议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策略。若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