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定“掩隐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区分“明知”的内容和程度
帮信罪:此罪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帮助,进而让他人犯罪活动顺利实施。这里的“明知”较为概括,对所涉钱款与被帮助行为的关联关系认知程度较低。行为人只需概括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进而提供相关帮助,便具有成立帮信罪的明知基础。
掩隐罪:此罪是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取得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况下,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明知”程度要求较高,对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认知要具有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知道所掩饰、隐瞒的资金是何种具体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二、从行为与上游犯罪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区分“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
帮信罪:表现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这些帮助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上游犯罪的完成具有直接促进作用,属于其犯罪构成要件内的行为。
掩隐罪:表现为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里的掩饰、隐瞒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之间是独立关系,不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内的行为。其危害性在于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切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从而妨害司法秩序。
三、从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区分
帮信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为上游犯罪提供事中帮助,如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
掩隐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为上游犯罪提供事后帮助,如资金转移服务等。
四、从处理结果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当两罪的客观行为存在交叉时,我们需要借助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进行最终检验。具体来说,如果行为同时触犯帮信罪和掩隐罪,且两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差异(如掩隐罪的法定最高刑重于帮信罪),则应根据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举例说明:
如果某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如提供银行卡接收被骗资金),且该帮助行为发生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那么该人可能构成帮信罪。
如果某人明知他人转移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提供银行卡、转账、取现等手段共同实施了赃款转移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诈骗犯罪既遂之后,那么该人可能构成掩隐罪。
综上所述,界定“掩隐罪”和“帮信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以及处理结果是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