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绝收押的条件-姜海武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经济纠纷

看守所拒绝收押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

  1. 患有严重疾病类:

    • 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看守所不予收押。精神病患者可能无法控制自身行为,对自身及其他在押人员构成安全威胁;急性传染病患者则可能将疾病传播给其他在押人员和工作人员,危害公共健康。例如,精神分裂症患者或患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人员,通常不会被收押。
    • 其他严重疾病: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也不予收押,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这包括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死、严重的心律失常)、晚期癌症患者等。这些疾病可能随时发作,危及生命,或者需要长期治疗和特殊护理,看守所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
  2. 具有特殊生理状况类:

    •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的妇女因身体处于特殊生理时期,收押可能对胎儿健康发育造成不利影响;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需照顾婴儿生活和喂养,收押会导致婴儿无人照料。因此,看守所对这类妇女一般不予收押,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考虑。
  3. 其他特殊情形:

    • 法律规定不应羁押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应当羁押的法定情节,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看守所也不应收押。
    • 没有收押凭证:看守所对没有合法收押凭证的,也将不予收押。这是为了确保收押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具体操作中,看守所会遵循以下程序来决定是否收押:

  • 入所健康检查: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等,以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
  • 作出不予收押决定:经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不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写出书面意见,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通知办案机关。
  • 通知办案机关:看守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予收押的决定及理由通知办案机关。办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此外,看守所在不予收押时还需遵循一定的规范:

  • 严格健康检查标准:看守所要配备专业的医生和医疗设备,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 规范审批流程:不予收押的审批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各级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予收押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查。
  • 加强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应当对看守所不予收押的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不作为的情况。
  • 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看守所和办案机关要做好不予收押人员的交接和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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