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查封冻结现金情形下,逾期支付执行款利息一般计算至执行款实际支付之日或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说明:
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法院强制扣划成功
利息计算截止日为执行款实际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之日。例如:法院于2023年1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万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1日全额支付,则利息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或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利息计算截止日为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之日。但需注意:若后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恢复执行,利息可能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例如:法院冻结现金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发现其他财产,于2023年3月1日裁定终结执行,则利息计算至该日;若2024年发现被执行人新财产并恢复执行,则2023年3月2日至恢复执行日的利息可能另行计算(具体依法院裁定)。
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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