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问题,核心结论如下:
用人单位不续签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或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但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
劳动者主动不续签的补偿
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仍拒绝续签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或终止合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赔偿风险。
特殊情形下的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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