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7条原文-吴育林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解释与背景:

  1. 必备条款的重要性:

    •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构成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它们确保了劳动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这些条款明确了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核心内容,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依据。
  2. 其他事项的约定:

    • 除了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这些条款的约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或者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

实际应用建议:

  •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包含所有必备条款,并明确约定其他重要事项。如果发现合同条款存在疑问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寻求法律帮助。
  • 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和需求,合理约定其他事项,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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