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终止必须在受理之后吗-张卫平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行政纠纷

是的,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均必须在受理之后进行。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行政复议受理是前提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启动的标志。在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之前,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对申请进行审查,也未决定是否进入复议程序。因此,在这一阶段,不存在行政复议的中止或终止问题。只有当行政复议申请被正式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才开始对案件进行审查,此时才可能因特定原因出现中止或终止的情况。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导致复议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复议程序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

  1.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复议程序需要等待近亲属作出是否参加复议的决定,因此暂时中止。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同样,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复议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需要确定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以便继续参与复议程序。
  4.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参与复议程序,因此需要中止。
  5.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在法律适用问题未明确前,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6.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审结后,才能继续审理本案。
  7.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如申请人、被申请人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合理的等。

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导致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结束复议程序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

  1.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申请人主动放弃复议权利,复议程序因此终止。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复议程序因缺乏申请人而终止。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同样,因缺乏申请人而终止复议程序。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双方达成和解后,复议程序不再需要继续进行。
  5.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在这种情况下,复议程序因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变更而终止。

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均必须在受理之后进行,因为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启动的标志。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行政复议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