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行政案件记录需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及和解达成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程序文书或司法裁判文书进行规范记载,具体记录要求如下:
行政程序阶段的和解记录
若案件处于行政机关处理阶段(如行政处罚听证前、行政复议期间),和解协议需通过《行政和解协议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等法定文书形式固定。记录要点包括:
- 主体信息:明确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全称、联系方式及代理人信息;
- 争议事实:客观描述行政行为内容、相对人异议点及争议焦点;
- 和解条款:详细列明双方权利义务调整方案(如罚款减免、行为整改期限等),需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和解范围的规定;
- 履行保障:约定违约责任、监督方式(如分期履行的分期节点、第三方担保等);
- 生效条件:注明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或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等程序性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可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阶段的和解记录
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和解需通过《行政诉讼调解书》或《撤诉申请书》等司法文书体现:
- 调解书内容:需包含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解协议具体条款(如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处罚内容等),并由法院审查确认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 撤诉记录:若以撤诉方式结案,需在《撤诉申请书》中明确撤诉原因(如双方达成和解),并由法院裁定准许;
- 司法确认:调解书需加盖法院印章,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其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外的行政行为不得调解。
记录载体与存档要求
- 行政机关存档:和解协议需纳入行政案件卷宗,与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等一并归档,保存期限按《档案法》及行政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 司法机关存档:诉讼阶段和解文书需归入法院审判卷宗,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 电子化记录:鼓励同步制作电子文档,通过行政机关或法院办案系统上传,确保记录可追溯、防篡改。
注意事项:
- 和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以和解方式规避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标准);
- 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需通知第三人参与和解或听取其意见,否则可能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被撤销;
- 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解记录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需确保条款具体、可执行。
如有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记录方式,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