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外嫁女能否延包土地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且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整户消亡时,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且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其作为原承包户的成员,依法享有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利,可主张延包原家庭承包的土地。
若外嫁女户口已迁出且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若外嫁女因婚姻将户口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其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时,整户消亡后,原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外嫁女无权主张延包。但需注意,若外嫁女在原承包地仍有投入(如改良土地、建设设施等),可依法主张相应补偿。
地方政策或村规民约的特殊规定
部分地区可能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村规民约对“整户消亡”后的土地处理作出细化规定(如优先由本集体其他成员承包、收回后重新分配等)。若此类规定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影响外嫁女的延包权利。建议结合当地具体政策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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