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252条怎么理解-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行政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或委托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条款适用对象与行为类型
    该条款适用于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中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特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排除妨碍(如拆除违章建筑);
    • 恢复原状(如修复被损坏的物品);
    • 交付特定财物(如返还车辆、房产);
    • 完成特定工作(如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
      关键点:行为需具有可替代性(即可由他人代为完成),若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如道歉、表演),则不适用本条。
  2. 强制执行程序

    • 启动条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法院认定行为可由他人代为完成。
    • 执行方式:
      1. 直接强制执行:法院可自行组织人员或设备完成行为(如强制拆除);
      2. 委托第三方完成:法院可指定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履行(如委托搬家公司腾退房屋)。
    • 费用承担:执行费用(包括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法院可直接从其财产中划扣。
  3. 与类似条款的区分

    • 与第253条(迟延履行金)的关系:
      若被执行人拖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法院可依据第253条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而第252条针对的是行为义务的强制履行。
    • 与第259条(涉外执行)的区别:
      第259条涉及涉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而第252条适用于国内案件中行为义务的执行。
  4.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行为可替代性判断:法院需审查行为是否可通过他人代为完成(如手术、绘画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不适用)。
    • 费用计算标准:代履行费用应合理,通常包括人工、材料、运输等直接成本,法院需在执行裁定中明确金额。
    • 被执行人异议权:若被执行人对行为执行有异议(如认为行为已履行),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

示例场景:
若法院判决被告拆除违章建筑,但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可依据第252条委托城管部门或施工队强制拆除,并责令被告承担拆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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