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债权形成时间是什么时候-李焕稳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公司事务

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债权形成时间通常是指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时间,这是判断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关键时间节点之一。以下从不同情况为你详细分析:

1. 基于公司债务产生的债权

  • 一般情况:当公司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合同等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合同签订生效之日或者债权债务实际发生之日,就是债权形成时间。例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供应商购买货物,供应商按约定交付货物后,公司应支付货款,此时供应商对公司享有债权,债权形成时间就是货物交付且合同生效之时。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公司并获得生效判决,在执行阶段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就可能在该债权形成时间之后的相关时间节点(如出资期限届满等),考虑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特殊情况:如果合同存在履行期限、条件等约定,债权形成时间可能会根据具体履行情况而变化。比如,合同约定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一定期限内付款,那么在该期限届满时,债权才到期形成。若公司在此期限内未付款,债权人起诉并胜诉后,在执行阶段若要追加股东,还是要结合股东的出资等情况以及该债权到期时间来综合判断。

2. 基于侵权等非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

  • 当公司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成为债权人,公司成为债务人时,债权形成时间一般是侵权行为发生之日或者损害结果确定之日。例如,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受伤之时或者医疗终结、损害结果确定之时,就是债权形成时间。若公司不能赔偿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起诉并获得生效判决后,在执行阶段若公司财产不足,且股东有相关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就可依据该债权形成时间及后续情况考虑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 涉及公司清算的债权

  • 如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可以视为债权形成时间的一个重要参考。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可能无法再主张债权。若公司清算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存在未依法清算等情形,在考虑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清算相关时间节点都会对判断产生影响。

在实际案件中,确定债权形成时间需要综合各种证据和具体情况,比如合同、交易凭证、侵权证据、清算文件等。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件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