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权一般指哪三类-吴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经济纠纷

共益债权一般指以下三类: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若管理人或债务人选择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权。例如,债务人继续使用出租人的房屋,需支付的后续租金即为此类债务。其核心特征是:合同双方均未完全履行义务,且继续履行对破产财产或全体债权人有利。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若第三人(如邻居、员工等)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债务人财产损失而实施管理行为(如抢救火灾中的财产、保管遗失物等),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如维修费、保管费)可认定为共益债权。其关键在于:管理行为需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行为必要)。

  3.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若债务人继续经营(如维持生产线运转、完成未交付订单等),需支付员工工资、社保费用,以及因经营产生的水电费、原材料采购款等债务,均属于共益债权。此类债务的特殊性在于:其产生与债务人“继续营业”直接相关,且目的是保障经营活动的持续性,从而增加破产财产价值。

共益债权的法律意义:
共益债权的特殊性在于,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甚至在部分情况下可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债权人整体利益与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需求,鼓励第三方在破产程序中积极配合(如继续履行合同、管理财产等),最终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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