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取柜人脸识别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若人脸识别仅用于身份验证,未公开或传播图像,一般不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侵权需满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要件。存取柜的人脸识别系统通常仅通过比对生物特征完成身份核验,过程中不会存储、复制或向第三方公开用户面部图像,属于技术性使用而非肖像权意义上的“使用”或“公开”。例如,超市储物柜通过摄像头捕捉面部特征与系统内预存数据比对,匹配成功后开柜,整个过程图像未脱离系统,不构成侵权。
2. 若人脸识别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构成侵权
- 未经同意收集人脸信息:若存取柜运营方未在显著位置告知用户人脸识别目的、方式及范围,或未取得用户明确同意(如通过勾选《隐私政策》中的授权条款),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关于“告知-同意”的规定,虽不直接涉及肖像权,但可能因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引发连带责任。
- 非法存储或泄露人脸数据:若运营方将用户面部图像长期存储于服务器,或因安全漏洞导致图像被第三方获取(如黑客攻击),可能同时构成对肖像权(因图像被“公开”)和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例如,某存取柜公司因数据库被攻破,导致数千名用户面部信息泄露,用户可依据《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权)和第1019条(肖像权)主张赔偿。
- 将人脸图像用于商业宣传:若运营方将用户面部图像用于广告、推广等商业用途(如将用户开柜时的抓拍照片印在宣传册上),即使未直接获利,也属于“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情形,构成侵权。
3. 特殊场景:公共场所存取柜的合规性
若存取柜位于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运营方可能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6项“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作为抗辩。但需注意,该条款仅适用于“公共利益”场景,且需满足“合理范围”要件(如仅收集必要信息、限制存储期限等)。若存取柜用于私人商业场所(如商场、写字楼),则无法适用此抗辩。
法律建议
- 对用户:使用存取柜前,仔细阅读《隐私政策》,确认运营方是否明确说明人脸识别用途、存储期限及安全措施;若发现图像被非法使用或泄露,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
- 对运营方:在设备显著位置张贴《人脸识别使用说明》,明确告知用户数据仅用于身份验证、不存储不公开;采用“动态脱敏”技术(如仅存储面部特征点而非原始图像),降低侵权风险。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固定、赔偿计算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提供详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