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的诈骗数额的认定-吴友见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

以借为名的诈骗数额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被害人无法追回的财产数额为准,同时需考虑实际交付金额、本金与利息的关系、归还情况以及证据确凿性等多个方面。

详细分析

  1. 实际交付金额:

    • 诈骗数额的认定应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际交付给行为人,且已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财产数额为准。这是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基础原则。例如,如果被害人实际交付了10万元给行为人,且这10万元已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那么这10万元就应作为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2. 本金与利息的认定:

    • 本金:一般以被害人交付的本金数额作为诈骗数额的基础。在上述例子中,10万元就是本金部分。
    • 利息:关于利息是否计入诈骗数额存在不同观点,但根据多数意见及实践做法,利息作为本金所产生的孳息,在案发前未归还的部分,应计入诈骗数额。若行为人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利息或本金,应从总额中扣除。例如,如果行为人案发前已归还了2万元利息,那么诈骗数额就应认定为8万元本金加上未归还的利息部分(如果有的话)。
  3. 扣除正常借款与归还情况:

    • 在多笔资金往来中,应扣除属于正常借贷关系的金额,仅认定具有诈骗故意部分的借款金额为诈骗数额。例如,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多笔借贷关系,但其中只有一笔是诈骗行为,那么就应仅认定这一笔的金额为诈骗数额。
    • 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归还行为,需结合全案情况分析归还动机,从诈骗金额中扣除已归还的、确属真实还款意图的部分。例如,如果行为人诈骗了10万元,但案发前已归还了3万元,且这3万元是出于真实还款意图,那么诈骗数额就应认定为7万元。
  4. 多次诈骗累计计算:

    • 行为人多次实施以借为名的诈骗的,应将各次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注意扣除重复计算部分,以全面反映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例如,如果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三次诈骗行为,分别诈骗了5万元、3万元和2万元,那么诈骗数额就应累计计算为10万元(5+3+2,假设没有重复计算部分)。
  5. 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 诈骗未遂: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诈骗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不构成犯罪数额。例如,如果行为人试图诈骗10万元,但因被害人警惕性高而未能得逞,那么这10万元就不应作为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 诈骗既遂:仅当行为人成功骗取财物且该财物已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时,才构成诈骗既遂,并据此认定诈骗数额。在上述例子中,如果行为人成功骗取了10万元且这10万元已处于其控制之下,那么就应认定这10万元为诈骗既遂的数额。
  6. 证据确凿性:

    • 认定诈骗数额必须确保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行为人的供述、相关书证(如借条、转账记录等)及其他能证明诈骗事实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例如,如果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那么就不能仅凭被害人的陈述来认定诈骗数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实际应用与建议

  • 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遭遇了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建议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同时,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
  • 在处理借贷关系时,务必提高警惕性,增强法律意识。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借款用途及还款能力等信息,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以借为名的诈骗数额认定或其他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