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条款有哪些-李娟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合同纠纷

废标条款主要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两大领域,具体情形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废标条款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 具体废标情形:

    • 供应商数量不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特定行业资质,但报名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应废标。
    • 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如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存在利益输送、泄露投标信息等。这些行为破坏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必须予以废标。
    • 报价超预算: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例如,某项目预算为100万元,但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此金额,此时应废标。
    • 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如办公场所建设规划变更导致采购任务取消。这种情况下,招标活动已无实际意义,应予以废标。
    • 投标文件问题: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或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这些属于投标文件的形式或实质性瑕疵,可能导致废标。
    • 资格不符: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如缺乏特定的行业资质证书。资格不符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招标活动的公平原则,应予以废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废标条款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 具体废标情形:

    • 投标文件未密封:投标文件未密封的,因为密封是保证投标文件保密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措施。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
    • 逾期送达: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如超过招标截止时间才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法参与评标,应视为废标。
    • 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必须予以废标。
    • 投标人数量不足: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数量不足可能导致竞争不充分,影响招标结果的质量,因此应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依法重新招标。

三、废标后的处理程序

废标后,采购人或招标人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通知所有投标人:将废标理由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投标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2. 重新组织招标: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性。
  3. 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若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则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如有任何关于废标条款或招标活动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