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基于双方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干涉。例如,父母包办婚姻、胁迫结婚等情形均违反此要件。若存在胁迫,受胁迫方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
达到法定婚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若在诉讼时双方已达婚龄,法院不会因此认定婚姻无效(需注意:此处与程序要件中的“无效婚姻情形消除”相关联)。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禁止近亲结婚是出于优生学和伦理考虑。例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等均属禁止结婚范围。需注意,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同样适用此规定。
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已删除原《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处“重大疾病”通常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等)、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婚姻质量或后代健康的疾病。
双方均无配偶
禁止重婚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若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包括事实婚姻),再次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均构成重婚,婚姻无效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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