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违约金有哪些具体规定-刘钊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合同纠纷

《民法典》对违约金的规定主要涉及违约金的性质、调整规则以及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核心要点如下:

  1. 违约金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但以补偿性为主。

    • 补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合同履行利益、直接损失等)。
    • 惩罚性: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如“逾期付款按日加收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可能支持。
      例外: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依据第585条第2款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 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 调整条件: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调整。
      • “过分高于”的认定:通常以实际损失的30%为参考标准(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
    • 调整程序:需由违约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守约方需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 调整结果: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酌情增减违约金,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公平原则。
  3.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 选择适用:守约方只能选择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不能同时主张(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 补充适用: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损害赔偿(需证明损失超出违约金范围)。
      示例:合同约定违约金10万元,实际损失为15万元,守约方可主张违约金10万元+损害赔偿5万元。
  4. 定金与违约金的竞合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若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主张,不能同时适用。
    例外: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守约方可就超出部分主张损害赔偿(但需证明损失超出定金范围)。

实务建议:

  •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固定金额、比例等)及性质(补偿性或惩罚性),避免歧义。
  • 若需主张调整违约金,建议提前收集实际损失证据(如合同履行成本、市场价格波动等),以提高胜诉率。
  • 涉及定金条款时,需权衡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效果,避免重复主张导致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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