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王远义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公司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希望能帮助您全面理解其核心内容和实际应用:

一、规定背景与目的

  • 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垄断行为日益增多,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冲击。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规定。
  • 目的:通过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原则,为法院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指导,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从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本规定适用于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2. 管辖法院:

    •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性。
  3. 举证责任分配:

    •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被告若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则需承担举证责任。
    • 对于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院可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认定被告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 专家辅助人制度:

    •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 民事责任承担:

    • 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若以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轻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 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若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申请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并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6. 诉讼时效:

    • 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 规定了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的相关规则。

三、实际案例应用

在实际案例中,该规定为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审判原则。例如,在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原告成功证明了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并滥用了该地位,法院根据规定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意义与影响

  • 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通过明确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审判原则,有助于遏制垄断行为的发生,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 维护消费者权益:垄断行为往往导致消费者选择权受限、价格上升等问题。本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规范审理程序、明确举证责任等方式,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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