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由哪个单位处罚-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经济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情形,处罚单位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来说:

  1.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给予警告,并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如果情节严重,处罚将升级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其资格证书。
  2. 对于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将直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负责监管保险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威机构。它们有权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旨在通过设定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遏制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防止未经授权的主体非法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他们能够购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避免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