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核心结论如下:
利息约定自由但需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需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若未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例外情形: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即使原合同未约定利息),但需以实际损失为限(通常参照LPR利率)。
利率上限的法定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无需支付,且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
示例:若合同成立时LPR为3.85%,则利率上限为15.4%(3.85%×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预扣利息的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禁止“砍头息”,即出借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若存在预扣行为,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计算利息。
示例:借款10万元,预扣1万元利息后实际支付9万元,则本金按9万元计算,利息也以9万元为基数。
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协调
若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出借人可选择主张其中一项,或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LPR四倍。若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按借期内利率或LPR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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