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期权受贿如何处置-林灵均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刑事辩护

期权受贿属于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处置方式与普通受贿罪基本一致,但需结合期权交易特性认定犯罪金额和情节。 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定性:期权受贿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期权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若以“干股”“期权激励”等形式变相输送利益,且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关系,即属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企业乙授予的未公开行权期权,约定离职后行权获利,若该期权价值与甲为乙谋取的利益直接相关,则构成受贿罪。

  2. 犯罪金额认定:需区分期权类型与行权条件

    • 已行权期权:以行权时实际获利金额计算受贿数额(如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乘以股数)。
    • 未行权期权:若期权已具备可确定性价值(如已上市、行权条件明确),以授予时的公允价值或预期收益认定;若价值高度不确定(如未上市、行权条件依赖未来业绩),可能按“受贿未遂”处理,但若已部分实现利益(如签订行权协议),仍可能按实际利益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收受干股未实际转让的,以股份分红计算受贿数额;股份未上市的,根据授股时增值部分及受益比例认定。
  3. 量刑情节:结合期权特性综合判断

    • 主观恶性:若期权设计隐蔽(如通过境外账户、第三方代持),反映犯罪故意明显,可能从重处罚。
    • 社会危害性:期权受贿往往涉及长期利益输送,可能伴随滥用职权、内幕交易等衍生犯罪,需数罪并罚。
    • 退赃情节:行权前主动退还期权或行权后上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参考:某国企领导收受未上市企业期权,行权后获利50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4. 实务难点:期权价值评估与证据固定

    • 价值评估:需委托专业机构对期权行权价值、市场风险等进行鉴定,避免因价格波动影响定罪量刑。
    • 证据固定:重点收集期权授予协议、行权记录、职务便利与谋利事项的关联证据(如会议纪要、合同审批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建议:若涉及期权受贿嫌疑,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如已面临调查或诉讼,需结合期权交易细节、职务行为与谋利关系的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如有具体案件,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材料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