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中担保人怎么列明-车欣哲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经济纠纷

在民事调解书中,担保人的列明方式需根据其担保类型及具体责任来明确,以下是详细说明:

  1. 明确担保类型:

    • 一般保证:若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应在调解书中明确写明“XXX(担保人姓名/名称)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若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应写明“XXX(担保人姓名/名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表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无需先向主债务人追偿。
  2. 详细列明担保人信息:

    • 在调解书中,除了写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外,还应包括其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准确找到担保人并执行其财产。
  3. 明确担保范围与期限:

    • 调解书中应明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同时,也应写明担保的期限,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起止时间。如果担保期限未明确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示例条款:

    • “被告XXX(主债务人姓名/名称)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XX日内偿还原告XXX(债权人姓名/名称)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被告XXX(担保人姓名/名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撰写民事调解书时,务必确保所有条款都清晰、明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