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可以约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吗-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婚姻家庭

遗赠抚养协议原则上不可以直接约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符合法定条件时受遗赠人可依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使用权。具体分析如下:

  1.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362条及《土地管理法》第9条,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和无偿性,其取得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或继承。因此,若遗赠抚养协议直接约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房地一体”原则下的例外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357条,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村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当受遗赠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可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需满足:

    • 受遗赠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非成员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未因房屋灭失而消灭;
    • 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原则。
  3. 协议效力审查要点
    若协议中出现”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表述,司法实践中会:

    • 区分协议目的是”抚养”还是”变相买卖宅基地”;
    • 审查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了主要抚养义务;
    • 判断协议是否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例如:若受遗赠人未履行抚养义务,集体经济组织可主张协议无效并收回宅基地。

实务建议:

  1.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抚养义务”与”房屋遗赠”的对应关系,避免直接使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表述;
  2. 受遗赠人需在协议签订前确认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 建议同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强化权利公示效力。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协议条款或地方政策差异,可直接向我咨询。